新疆三部门印发通知贯彻落实国家殡葬服务收费政策 分类规范收费管理

政策法规 📅 2026-10-05 👁 2 次浏览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作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6〕193号),将遗体清洗、墓穴挖坑、遗体告别、遗体防腐等纳入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并明确收费目录清单与公示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6〕193号),就分类加强收费管理、严格定价原则、强化丧葬用品价格管理、建立收费目录清单与公示制度、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等作出部署。

分类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通知明确,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清洗、墓穴挖坑、遗体告别、遗体防腐,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清洗、墓穴挖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制定,遗体告别、遗体防腐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非基础项目由地州市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合理需求确定,并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明确安葬服务收费规则

安葬服务基础项目包括生态安葬、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墓位或格位安葬。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除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和生态安葬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

建立收费目录清单与公示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程序尽快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严控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同时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综合监管,依法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价格违法等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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