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 优化全省生态安葬补贴政策 每具骨灰补贴1000元

政策法规 📅 2026-10-06 👁 1 次浏览 🔗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 作者:辽宁省民政厅殉葬管理处
2026年6月,辽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优化全省生态安葬补贴政策的通知》,统一全省生态安葬基础补贴标准,辽宁省户籍逝者自愿实施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的,每具骨灰补贴1000元。

一、明确生态安葬界定 统一补贴范围

通知明确,生态安葬是指在依法划定的生态安葬区域内,不留坟头、不设硬质墓穴墓碑,使用可降解容器盛放骨灰,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以植树(花、草坪等)为主要标识(或设置其他小型标识物)安葬骨灰的安葬形式。

二、统一补贴标准 每具骨灰补贴1000元

辽宁省户籍逝者在依法划定的生态安葬区域内,自愿实施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的,每具骨灰补贴1000元。市级民政、财政部门也可在省级补贴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强化激励引导,提高生态安葬率。

三、分类精准补贴 资金用途明确

  • 选择在免费区实施生态安葬的,补贴资金发放给殡葬服务机构,用于免费提供骨灰可降解容器、专用纪念铭牌或标识、骨灰安葬服务、《骨灰生态安葬证》等基础服务项目,以及举办生态安葬公益活动、加强生态安葬免费区维护管理等。
  • 选择在收费区实施生态安葬的,补贴资金发放给丧属。

四、资金来源与发放方式

补贴资金由省、市两级彩票公益金承担,纳入年度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其中省财政承担省级补贴标准的75%。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下达。发放给丧属的补贴资金,由丧属持相关材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民政部门应于审核通过之日起60日内发放至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给丧属的补贴资金不得通过殡葬服务机构代发。

五、配套推进措施

通知要求,每个市打造不少于2处生态安葬示范园,推动属地所有公墓设立生态安葬区;在申请环节简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在安葬环节落实政府指导价,不得因补贴发放而提高政府指导价,严禁强制或捆绑消费。

声明:本文来源于辽宁省民政厅,作者:辽宁省民政厅殉葬管理处,内容仅作资讯传递与学习参考之用,不代表本网立场。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处理。
首页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