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四部门印发殡葬服务收费政策通知 实行项目与收费清单化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协同监管,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6〕615号)。
一、实行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清单化管理
通知明确,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实行分级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全省基础项目清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7项殡仪服务,以及生态安葬和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2项安葬服务。
非基础项目清单由各州(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地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二、分类强化殡仪与安葬服务收费管理
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其他基础项目收费标准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州(市)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在安葬服务方面,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并向村民公开公示。
三、加强丧葬用品价格指导
通知要求,州(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并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
除上述收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各地还将健全定期评估与长效监管机制,动态调整收费项目、标准,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